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2018-09-28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2017年7月1日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   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可以实行巡视制度,设立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   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   开展巡视巡察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 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不移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尊崇党章,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深化政治巡视,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四条 巡视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八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巡视组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 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第十一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三章 巡视范围和内容   第十三条 中央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中央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地、州、盟)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五条 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结党营私、团团伙伙、拉帮结派,以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到位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十六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所辖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视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十七条 巡视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视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 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十九条 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特殊情况下,中央巡视组可以直接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报告。   第二十条 巡视期间,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巡视组可以将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审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了解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三条 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二十四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   第二十五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应当及时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   第二十六条 经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同意后,巡视组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根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视组将巡视的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及其职能部门。   第二十七条 被巡视党组织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   (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第二十九条 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及其组织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会同巡视组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视地区(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二条 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三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对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视工作。对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巡视工作纪律。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视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   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十七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的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或者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也可以依照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实行巡视制度的规定,由中央军委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委会同中央组织部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5年8月3日起施行。2009年7月2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查看详情
大力弘扬唯实求真精神 ——学习贯彻习近平同志关于调查研究的重要论述
2018-09-26
刘奇         内容提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对调查研究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丰富和发展了《寻乌调查》体现的唯实求真精神,为做好新时代的调查研究提供了思想指引和行动指南。要把坚持实事求是作为调查研究的根本原则,把坚持问题导向作为调查研究的基本前提,把坚持群众路线作为调查研究的有效途径,把坚持与时俱进作为调查研究的具体要求,把坚持制度规范作为调查研究的有力保障,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聚焦突出问题、掌握真实情况、明确努力方向,奋力开创经济社会发展新局面。          88年前,毛泽东同志进行寻乌调查,提出了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的著名论断。今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习近平同志强调:“调查研究是谋事之基、成事之道。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更没有决策权。”我们重温毛泽东同志所作的《寻乌调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同志关于调查研究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就是要大力弘扬唯实求真精神,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切实把各项工作谋划好、推动好,把党和人民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生动体现唯实求真精神          《寻乌调查》是我们党开展调查研究的经典之作,通篇闪耀着唯实求真精神。习近平同志无论身处哪个岗位,始终不忘初心,带头践行唯实求真精神,为我们做好调查研究树立了榜样、作出了表率。          踏遍万水千山。“耳闻之不如目见之,目见之不如足践之”。习近平同志强调,“当县委书记一定要跑遍所有的村,当地(市)委书记一定要跑遍所有的乡镇,当省委书记一定要跑遍所有的县市区。”他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比如,他在任职河北正定时,走遍了全县所有的村;在福建宁德工作时,到任3个月就走遍了9个县,后来又去过绝大部分乡镇。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到基层考察调研50多次,足迹遍布祖国大地,走遍了全国所有集中连片特困地区。          谙熟国事民情。民之所望,政之所向。摸清国事民情,是我们共产党人做好各项工作的基本功。习近平同志是在人民群众中成长起来的党的领袖,最了解人民群众所思所想、所急所盼。在延安梁家河,他亲身体会到村民生产生活的难点痛点,带领村民打坝、修路、办沼气、修梯田,努力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在河北正定,他通过调研摸清县情、找准“穷根”,提出发展“半城郊型”经济。在福建宁德,他不畏条件艰苦,披荆斩棘、跋山涉水,通过调研感知百姓疾苦、谋划脱贫路径。在浙江,他深入企业、农村、社区调查研究,在充分吸纳民意的基础上,提出著名的“八八战略”,成为引领浙江发展的科学方案。          孕育伟大思想。调查研究的过程就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在全党带头大兴调查研究之风,从调查研究中发现问题、认识国情、寻求规律,提出新理论、谋划新战略、制定新举措,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形成提供了科学依据和坚实基础,充分展示了当代中国共产党人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的初心本色和使命担当。          丰富发展唯实求真精神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对调查研究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丰富和发展了《寻乌调查》体现的唯实求真精神,成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做好新时代的调查研究提供了思想指引和行动指南。          坚持实事求是。不唯上、不唯书、只唯实,是搞好调查研究的根本原则。习近平同志一贯倡导和长期坚持实事求是的优良作风,强调调查研究一定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不能带着事先定的调子下去,而要坚持结论产生在调查研究之后,建立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对调查了解到的真实情况和各种问题,要坚持有一是一、有二是二,既报喜又报忧。党的十八大以来,正是由于始终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敢于直面问题,勇于攻坚克难,我们党才带领人民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推向前进。这启示我们,要坚决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始终坚持实事求是,不断提高调查研究的实效。          坚持问题导向。奔着问题去,是搞好调查研究的基本前提。习近平同志强调,“我们中国共产党人干革命、搞建设、抓改革,从来都是为了解决中国的现实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方面,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都注重通过调查研究发现矛盾和问题,扭住深层次矛盾和重点难点问题精准发力,统筹推进“四个伟大”,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这启示我们,开展调查研究要始终坚持问题导向,不断提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开创改革发展新局面。          坚持群众路线。拜人民为师、向人民学习,是搞好调查研究的有效途径。习近平同志强调,“好的方针政策都应该来自人民、顺应人民的意愿、符合人民的所思所想。”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治国理政中始终坚持调研开局、调研开路。无论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提出,还是新发展理念的树立,习近平同志总是事先带头调研,深入基层一线,同干部群众一起讨论问题,倾听呼声、体察民情,总结经验、汲取智慧,研究提出破解难题、开拓前进的策略和路径,总结提炼推动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理念和战略。这启示我们,要始终坚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团结群众,切实把调查研究作为践行群众路线的重要途径。          坚持与时俱进。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不断创新方法,是搞好调查研究的具体要求。新时代对调查研究工作提出许多新要求,决不能仅仅依靠老经验、老办法。习近平同志指出,调查研究方法要与时俱进,在运用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积累的有效方法的同时,要进一步拓展调研渠道、丰富调研手段、创新调研方式,提高调研的效率和科学性。这启示我们,新的时代条件下,既要坚持和完善走访、蹲点、座谈等传统调研方法,又要科学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调研方法,加强综合分析研究,为科学决策提供全面准确的依据。          坚持制度规范。完善调研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是搞好调查研究的有力保障。长期以来,我们党在坚持和加强调查研究方面制定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使调查研究成为各级领导干部自觉的经常性活动。习近平同志高度重视调查研究制度化经常化,强调要坚持和完善先调研后决策的重要决策调研论证制度,坚持和完善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的调研工作制度,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的联系点制度。党的十八大后,中央出台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其中第一条就是改进调查研究。这启示我们,要进一步完善调查研究制度,着力推动调查研究制度化经常化。          全面践行唯实求真精神          江西是党的群众路线的发源地,也是寻乌调查的发生地,具有光荣革命传统。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同志关于调查研究的一系列重要论述,更加自觉地践行唯实求真精神,奋力开创富裕美丽幸福现代化江西建设新局面。          提高政治站位。重视调查研究,是我们党做好各项工作的传家宝。习近平同志强调,正确的决策离不开调查研究,正确的贯彻落实同样也离不开调查研究。我们要进一步提高践行唯实求真精神的思想自觉和政治自觉,切实把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作为坚决维护习近平同志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实际行动,作为传承红色基因、增强工作本领、加快老区发展的实际行动,作为全面从严治党、持续加强作风建设的实际行动。          聚焦突出问题。调查研究的目的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我们要强化问题意识、坚持问题导向,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把解决实际问题贯穿于调查研究、科学决策的全过程。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发展不足仍然是江西的突出矛盾,欠发达仍然是江西的基本省情,相对落后仍然是江西的最大实际。我们要聚焦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和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集中大调研,抓住关键要害,找准问题症结,做到有的放矢。          掌握真实情况。察实情是作出正确决策的先决条件。我们聚焦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成立课题组,由省委、省政府领导领题,围绕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扎实调研,切实摸清摸准实情。通过整合跨部门跨系统力量,深入省直单位和市县调研,做到情况明;通过座谈访谈、明察暗访等形式,广泛听取不同层次、不同部门、不同行业干部群众的意见建议,做到底数清;通过问卷调查、大数据分析和面上调研与点上调研相结合,全面掌握影响江西改革发展稳定的主要问题。          明确努力方向。思路决定出路,方向决定未来。通过集中调研,在深化对世情国情省情认识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富裕美丽幸福现代化江西建设的科学内涵、战略路径和重要抓手。按照创新引领、改革攻坚、开放提升、绿色崛起、担当实干、兴赣富民的工作方针,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在科技创新、重点改革、内陆开放、区域协调、城乡融合、厚植人文6个方面取得突破,努力实现生态质量和效益、营商环境和老区人民福祉大幅提升,着力打造革命老区振兴发展先行地、创新要素集聚地、内陆开放新高地、红色基因传承地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团结带领广大干部群众共绘新时代江西物华天宝、人杰地灵的新画卷。
查看详情
Baidu
sog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