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3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
2023-04-19
关于做好2023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 财综〔2023〕1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要改革工作。2022年各地各部门持续深化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全国政府购买服务支出规模近5000亿元,在中央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开展了改革,各地在助力疫情防控、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领域也取得显著成效。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政策更加有力地服务党和国家重大战略,现就做好2023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推进多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改革 提供公共服务是各级政府的基本职责。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厘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关系,有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按照效能原则引导社会力量扩大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务多元供给,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更加有效地兜牢基本民生底线,持续增进民生福祉。 (一)增强就业服务扶持。加强政府购买就业公共服务,重点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素质,帮助农民工、脱贫人口等重点群体就业,依托用工企业、职业院校、技能学校等,持续开展岗前培训、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集体协商指导等服务,提升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能力。 (二)提高教育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优化完善政府购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位(服务)机制,合理确定购买学位(服务)的学校范围、购买标准和方式,支持加快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完善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机制,引导社会力量积极规范参与,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应急能力。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导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和区域均衡布局,保障医疗卫生服务公平性、可及性和优质服务供给能力。 (三)优化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群体开展养老、精神障碍社区康复等领域政府购买服务,健全基本养老和康复关爱服务体系,推进老年群体、特殊群体关爱保护和社会融入。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探索“物质+服务”救助方式,通过政府购买为社会救助家庭等提供访视照料、康复护理、送医陪护等服务。 (四)创新生态环境治理机制。鼓励运用市场机制支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购买碳汇监测与评估、生态资源调查、生态管护、环保监测等服务,促进自然生态系统、农田生态、矿山生态、海洋生态等领域保护修复,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能力建设。 (五)助力乡村振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创新农业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和实现方式,围绕具有较强公益性,对农民增收、乡村产业发展和乡村治理带动能力强的服务领域,实施重点购买帮扶。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展农技推广、农业农村人才培训、民俗文化活动等,带动乡村产业发展。支持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促进农业经营增效。 (六)深化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深入推进政府向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购买服务改革,有序扩大改革范围,增强改革激励约束,积极推进竞争择优购买服务,推动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有效增加服务数量、提升服务质效。中央部门要加大改革力度,根据所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业务特点、承担任务情况,继续选择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各地也要深入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改革的引导和组织协调。 (七)探索创新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持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创新政府公共服务方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为市场主体发展提供技术、人才、培训、咨询等各类专业公共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二、着力提升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严格规范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注重科学安排、讲求绩效、防范风险,加强政府购买服务质量管控,提升管理水平。 (八)强化项目审核。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法合规性审核,把好前端关口。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从严审核政府购买履职所需辅助服务项目。注重引导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向工作整体成效显著、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大的领域倾斜,形成正向激励机制。 (九)加强绩效管理。高度重视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工作,筑牢绩效管理理念,注重结果导向。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制度建设,规范绩效管理流程和措施,务实开展绩效评价。开展绩效管理专业培训,提升相关人员业务能力。 (十)切实防范风险。增强政府购买服务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合同管理,明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要求。加强履约管理,督促承接主体按合同约定及时保质保量提供服务。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风险救济机制,妥善处理风险矛盾,对违规失信承接主体依法依规予以惩戒,着力保障人民群众公共服务权益。 (十一) 严禁变相用工。购买主体不得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不得将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对于此前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的做法,应严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整改。 (十二)完善信息报送。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信息采集和报送机制的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实现支出数据自动采集,及时报送有关信息。 三、切实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组织实施 围绕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加强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统筹协调和跟踪督促,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推动改革工作走向深入。 (十三)抓好部署落实。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研究谋划和协同协作,制定改革目标、任务和举措。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省直部门和地市的政策培训。中央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领域改革工作的指导。 (十四)增强激励约束。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考核评估机制,将落实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情况,作为各地各部门年度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十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广泛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介,充分发挥新媒体平台的传播优势,创新宣传形式,深入宣传政府购买服务政策理念、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为推广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供有益借鉴。   财 政 部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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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北大报告:文化产业10大关键词、10大特征、10大趋势预测
2023-01-10
       本报告分为2022年文化产业十大关键词、2022年文化产业十大特征、2023年文化产业趋势预测三个部分,在2023年1月7-8日举行的第二十届中国文化产业新年论坛上对外发布。本报告通过文献检索、大数据分析、专家访谈和问卷调研等方式,征集了全国文化产业界知名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北京大学艺术学院教授、北京大学文化产业研究院院长向勇为本报告负责人,北京大学艺术学院博士生郑雨琦为本报告项目统筹人,北京大学文化产业研究院访问学者、西安美术学院副教授朱平为本报告主要执笔人,北京大学文化产业研究院访问学者丁月华老师、王沧老师,北京大学艺术学院博士生张艺璇、张瑾瑜、裴慧恩、朱粲以及年度报告蓝皮书作者周城雄、陆筱璐、潘智欣、宋菲、秦晴、李典峰、黄碧玲、赵晚晴、陈泳桦、闫楚等为本报告参与人。本报告为“文化产业蓝皮书”《中国文化产业发展报告(2022-2023)》阶段性成果。   一、2022年文化产业十大关键词          1.元宇宙文化产业        在经过2021年元宇宙概念落地和初步普及之后,2022年成为元宇宙相关产业井喷式发展的一年。在产业建构层面,技术密集型、内容密集型企业成为元宇宙概念搭建的核心层;在市场拓展层面,大量资本相继涌入元宇宙领域,2022年该领域的投资事件层出不穷,相关的XR技术、数字人等概念日益火爆;在企业发展层面,国内多家大型文化公司都围绕元宇宙进行了深入的产业布局,包括腾讯、网易、百度、阿里巴巴、科大讯飞、中手游、芒果超媒等,都积极参与其中。为全面落实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文化发展中心正在积极筹建工业元宇宙服务平台,并拟推出首批工业文化数字藏品。2022年8月,由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主办,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上海区块链技术协会产业联合主办的2022全球元宇宙大会在上海举办,大会秉承“先国内、再国际”的两步走策略,汇集国内国际优势资源,共同探索元宇宙产业落地的高效路径,致力协助构建城市级、国家级、世界级元宇宙产业生态。          2.沉浸式文旅体验        随着AR、VR、全息投影、数字智能科技与文旅业结合更加深入,以及消费者对于文化旅游项目体验的品质要求明显提升,沉浸式文旅正在成为一种发展迅速的新兴业态。沉浸式文旅体验主要通过内容IP、环境渲染和场景塑造等手段,利用高科技聚集受众的审美注意力,引导其享受某种特定的艺术氛围及相关情感与高峰体验。在许多大城市中,沉浸式旅游演艺活动正成为游客的必选项目之一,此外,各种沉浸式餐厅和旅店等新型文化服务业态也在不断兴起。其独特的艺术性、高度的互动性、生动的故事性以及强烈的趣味性,无不吸引着大量游客的目光,也让沉浸式体验成为文旅产业发展的新风口。当前,国内也有许多旅游景点、博物馆、美术馆等文化机构在尝试按照自身特点来设计个性化的沉浸式体验项目。可以说,沉浸式文旅迎合了当代消费者对于品质性、体验性消费内容的追求,并呈现出年轻化、时尚化、国际化的消费发展趋势,彰显了国内大众日益提升的对高品质文化生活的迫切需求。         3.数字赋能乡村振兴        数字乡村建设是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途径。近年来,脱贫攻坚奔小康给各乡村地区带来了历史性的变化,也为我们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打下了坚实的物质基础,推动数字化赋能经济现代化顺利展开。2022年,中央网信办、农业农村部等十部门印发《数字乡村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协调部署八个方面的重点行动。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中央网信办、农业农村部于11月联合启动《数字乡村建设指南2.0》修订计划,进一步完善内容、丰富案例,更好地指导各地建设数字乡村。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有助于完善网格化管理、精细化服务和信息化支撑,从而提高乡村治理效能。当前,数字技术不仅连通了物理边界,打破了城乡分界与区域壁垒,也通过移动交互、数字媒体等手段,促进了乡村产业、人才、组织等要素的有机融合发展,为乡村经济现代化提供了技术的助力。在文化领域中,数字技术还带动了乡村地区的文化与旅游产业发展,助力于区域宣传推广、文创产品开发以及农产品品牌形象塑造等多个环节。        4.数字虚拟人        在元宇宙语境下,数字虚拟人(metahuman)引擎为企业的数字化转型提供虚拟形象生成、定制、驱动等服务,帮助企业客户打造面向未来的虚拟人应用产品和数字资产,赋能企业布局元宇宙生态。数字虚拟人又称虚拟人或数字人,它往往以虚拟偶像、虚拟主播、数字员工、虚拟学生等虚拟身份进入大众视野,使得社交、购物、娱乐等方式都被重塑,并极大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交互体验。从技术层面,数字虚拟人可以分为真人驱动型和智能驱动型;从应用层面,则可以分为服务型、表演型和身份型。相比于之前就存在的虚拟人物现象,2022年以来的数字虚拟人以元宇宙为背景依托,在制作水平、软硬件技术和设备等层面都得到了跨越式的升级,虚拟数字人产业也一路高歌猛进,呈现爆发式增长姿态。此外,它的应用范围也在不断扩大,除了传统的影视、传媒和游戏等领域,也在朝电商、金融、教育、医疗、文旅等场景渗透,展现出了广阔的发展前景。        5.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        文化产业的高质量发展,既是2022年以来中国的发展情况总结,也是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所强调的未来发展方向。其基本原则包括把文化产业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结合、把推动文化产业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相结合以及把文化产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当前,中国的文化产业正处于良好的发展时期,不仅体现在产业总量的增加上,还体现在数字化、科技化的领域的不断提高,文化产业的人才队伍与学科建设不断加强,文化经营模式与业态创新不断革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与能力不断完善,各类文化资源的积极整合及以文化惠民生的目标深度落实等多个方面。文化产业的特色化、专业化、生态化、创新性为激活社会发展活力、解决区域差异、实现共同富裕提供了可能。2022年底举行的第十八届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就是在这个大背景下尝试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的重要平台和扩大文化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       6.想象力消费        互联网时代的想象力消费,主要指需要接受者发挥想象力的影视作品的消费,体现了受众对于充满想象力的艺术作品的艺术欣赏和文化消费的巨大需求。想象力消费立足于中国幻想类电影的发展,通过思维创意的超验性和想象力表达,以及视听技术和文本世界的想象力奇观呈现等方式,将观众带入一种全新的消费体验模式。2022年以来想象力消费概念的兴起,体现了当前时代下中国电影工业的迅速发展,也体现了我们对于视效技术和市场现状的深思熟虑。想象力消费是互联网时代电影的艺术审美功能与文化经济功能的共同体,它在满足了追求独特性的同时也积极迎合了主流文化需求,从而达成了一种平均的大众化审美特征。在后疫情时代,想象力成为了电影产业的重要推动力和创意力,而想象力消费也将成为一种重要的文化消费和国民经济消费。      7.超级数字场景建设        持续三年的全球疫情使得网游产业步入高速发展阶段,成为文化产业的重要板块,也是中国文化走出去的新领域。电竞和云游戏等新业态的迅猛发展,催生出超级数字场景等新概念,推动产业边界不断被突破,用户体验不断被刷新,以及庞大需求不断被创造。在这个意义层面上,数字场景建设可以被类比为元宇宙中的“基建施工”。2022年,元宇宙概念的成熟与发展,为超级数字场景建设准备了必要条件。参与数字场景建设的相关公司是基本生产力,游戏引擎是增进效果和效率的工具箱,数字创意是施工的图纸,它们共同构成了数字场景建设的三大核心要素。当前,超级数字场景建设已经广泛应用到了游戏、影视、工业建筑、设计等领域中,并不断推动着各类产业的数字化转型。2022年7月,腾讯公司在游戏发布会上提及了创建超级数字场景的理念,并将之作为平台探索的新方向与核心支撑。随着软硬件的逐步完善、数字孪生和全真互联网的发展以及国家对数字经济建设的不断扶持,在未来它有望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8.人工智能艺术        随着全息互联网建设的加速推进,智能化数字科技给予了艺术以日益丰富多元的审美呈现形式,人工智能艺术(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rt)就得益于计算机视觉技术的巨大进步。人工智能艺术主要是指使用各类人工智能软件所创作的艺术品,如今伴随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AI 技术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用场景越来越普遍,在过去的几年中,人工智能甚至已经席卷了各个门类的艺术界。AI技术在叩响人类艺术创作大门的同时,已经开始大举进军产业界,AIGC(AI generated content)成为网络文学、音乐、美术、设计及各类视频平台的文化生产新模式,在数字滤镜、虚拟主播等细分领域日益被广泛接受。2022年以来,以AI绘画等为代表的人工智能艺术迅猛发展,并不断进入到许多商业化应用场景当中,成为广大消费者可以提升参与感与互动体验的艺术项目。虽然也引发了一系列关于对传统绘画领域所带来的冲击等争议,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全新的技术应用已经在艺术领域日渐占据重要地位。      9.城市记忆活化传承        城市记忆活化不是一般静态的记录性保护,而是更注重在与人的互动中让城市记忆回归公共生活,使之在当代重获新生以及持续传承的生命力,做到保护、传承与开发、利用并举。在新时代文旅产业发展的大背景下,城市记忆活化传承能够有效唤醒城市人文记忆,提升受众参与广度,为推动中国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赋予深厚的文化底蕴、注入蓬勃的生机活力,实现可持续的长效发展。近年来,国家日益重视对中国特色城市记忆的保护工作,提倡城市工作要加强对城市风貌整体性、文脉延续性等方面的规划管控,留住城市独有的文化特色、建筑风格等“基因”,延续城市历史文脉,保护好前人留下的文化遗产。2021年,国家住建部印发《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指出要全力保留城市记忆,不能随意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和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保留既有建筑,不破坏老城区传统格局和街巷肌理,保持老城格局尺度,不破坏地形地貌,延续城市特色风貌。各地相继开展以保护城市记忆和文化遗产为目的的“城市记忆保护工程”,以档案管理的方式进行城市记忆的活化传承。      10.冰雪产业         2022年2月,中国北京举办了第24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这是中国举办的首届冬奥会,也让北京成为了世界上首座同时举办过冬夏两季奥运会的“双奥之城”。冬奥会的成功举办,将冰雪产业带入了中国大众的视野,让越来越多的中国人热情参与到与之相关的体育运动与文娱项目中。2022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等八部门共同印发《户外运动产业发展规划(2022-2025)》,致力于带动包括冰雪运动在内的户外运动消费增长,并吸引了更多专家学者、企业与消费者关注国内的冰雪产业。同期,“2023中国北方冰雪旅游海外推广季、国际冰雪经济合作论坛”在哈尔滨启动,为全力构建冰雪旅游高质量发展格局提供助理。除了占比较高的北方冰雪经济相关企业外,南方地区包括广东、江苏、四川、浙江等地的冰雪经济相关企业也发展迅速。包括冰雪运动、冰雪文旅等在内的丰富多元的冰雪产业,正在日益成为一个个全新的大众体育休闲文化消费热点。           二、2022年文化产业十大特征         1.国家文化公园的建设与探索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增强文化自信”,强调“加大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加强城乡建设中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建好用好国家文化公园”,为打造国家文化公园这张世界级金名片提供了行动指南。当前,大部分国家层面的文化公园建设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已陆续发布。长城、大运河、长征、黄河、长江等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的代表性案例,不仅体现出新时代区域经济社会的深度融合,也为讲好中国故事提供了体系性文本,为文化强国建设提供了思想性源泉,同时对以文化遗产引领地区发展进行了有益探索。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既高度契合我国悠久的历史传统与资源禀赋,有利于发挥中国在全球体系中的文化比较优势,也能够形成集文化保护、文化开发、文化生产、文化消费于一体的多功能复合空间,适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高质量文化生活的需求。后续的创意规划与设计,应在已拥有大量单项工程成果的基础上,形成与当地遗产保护利用需求相协调的产业集聚区,推进相关主题的文化产品创新,促进城市和地区间交流合作进一步深化,努力实现国家文化公园内的核心遗产与其他文化资源的整合,积极打造中华文明的标志体系,为践行中国式现代化的文化强国之路和走向文化新辉煌贡献智慧和力量。       2.推进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        2022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指出,“十四五”阶段末期将基本建成文化数字化基础设施和服务平台,形成线上线下融合互动、立体覆盖的文化服务供给体系。到2035年,建成物理分布、逻辑关联、快速链接、高效搜索、全面共享、重点集成的国家文化大数据体系,实现中华文化的全景呈现和中华文化数字化成果的全民共享。《意见》提出关联形成中华文化数据库、夯实文化数字化基础设施、搭建文化数据服务平台、促进文化机构数字化转型升级、发展数字化文化消费新场景、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水平、加快文化产业数字化布局、构建文化数字化治理体系等八项重点任务;以及加强文化数据安全保障、加强文化数字化全链条监管、建立文化数字化标准体系、健全文化资源数据分享动力机制、调整优化政府投入、提升科技支撑水平、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激活智力智库资源等八项保障措施。这是国家积极应对互联网迅猛发展给国家文化建设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从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增强文化自信自强的高度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       3.中华数字文化遗产平台建设       文化遗产是国家文化建设的一张重要的金名片,如何通过创新思维和高科技手段让它活起来、火起来,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时代重大文化命题。《“十四五”文物保护和科技创新规划》部署建设国家文物资源大数据库、构建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文物科技创新体系等重点任务,大力推动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全面融入经济社会发展。虽然在国家层面已经做出顶层设计和宏观规划,但相应的精准落实任务依然有待进一步细化和强化。让中华文物和遗产真正活起来,需要多元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并借鉴不同领域专家学者和实践工作者的有益经验。积极打造中华数字文化遗产平台,可以通过跨平台的联动效应,持续和深度参与传统文化的再媒介化与智能化传播,使其成为数字文化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数字文化遗产平台不仅能够扩展用户接受文化信息的方式,提高其参与性和愉悦性,更因其方便快捷的接入方式,可以充分发挥社会教育职能,促进文化资源的开放共享。北京大学文化产业研究院牵头组织的中华美学基因库建设,是从美学和艺术学视角打造中华文明数字编年史的重要实践,尝试通过全方位的审美记忆建构与高科技图文保存,有效提升中华文化的整体影响力和国家文化软实力。        4.艺术创意与人工智能的交互        今天,人工智能不仅成为引领新时代科技进步的主流力量,也广泛渗透到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层面,越来越多的艺术家、设计师和跨学科创意团队利用人工智能促进艺术生产与传播的创新发展,它首先体现在思维模式和方法的变革上,尤其是系统思维、大数据思维、服务设计思维等不断优化基于大数据驱动的设计方法,帮助艺术家获得各种高质量运行的解决方案;其次,它体现在人工智能凭借图像识别和生成领域的优势,正在越来越多地介入艺术设计领域,包括图像风格化处理和艺术风格自动生成;最后,它体现在人机协同和辅助艺术与设计方面。艺术家与人工智能的协同合作,不仅可以提升工作效率,还能够创造出更多元、更新颖的艺术创意方案。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及其与艺术创意的交互,不仅为艺术与设计带来无限可能,也能够让更多的个体参与到艺术设计工作中来,不断降低以往阻滞创意应用的技术门槛,使得人人都是艺术家的理想愿景正在不断趋近大众。当然,由于艺术创意还包括感受力、想象力、创造力与共情能力等复杂的人类智力,未来人工智能的开发与应用还有许多亟待完善和提升的功能领域。        5.高质量推进国际传播能力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国际传播效能,形成同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相匹配的国际话语权”,这是我们党为增强中华文明传播力影响力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广大文化艺术工作者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的政治站位,为中国国际传播能力的整体质量提升作出积极贡献。尤其要把主动服务国家的国际传播工作大局作为一项政治任务,积极运用各种艺术手段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华文化。在当今世界遭遇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百年未遇的全球疫情大背景下,国际政治、社会与安全风险复杂交织,当前乃至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我们开展国际传播工作都要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为领航,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加强我国国际传播能力建设,为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在中国共产党建党百年和中国共青团创建百年的大背景下,广大青年既是追梦者,也是圆梦人,我们要善用、巧用各种艺术手段,努力向世界生动讲述追梦、圆梦过程中的中国故事,更好地凝聚世界人心,推动创建未来理想社会的思想共识。        6.数字虚拟人产业的快速发展        在元宇宙概念及其相关研究的有力带动下,数字虚拟人市场迅速升温。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中国AI数字人市场现状与机会分析(2022)》报告显示,中国数字虚拟人市场规模呈现高速增长趋势,预计到2026年将达到102.4亿元。用户主导内容创作的大环境,使得虚拟偶像的粉丝群体和消费市场正在日益扩大。数字虚拟人的应用场景从一般性的娱乐偶像、商业代言人扩展到在企业数字化转型、体育文娱休闲、文化金融电商等不少垂直领域的应用场景。数字虚拟人的使用也从服务行业延伸到更多的生产生活领域,极大地推动了实体经济的发展。随着数字虚拟人的技术成本逐渐降低以及相关管理制度的日趋完善,它将在更多的领域和部门发挥自己的巨大功用。而随着数字虚拟人产业链的不断成熟,已经形成由上游的制作和渲染工具,中游的虚拟人驱动及运营,下游的场景应用等共同组成较为完整的数字虚拟人产业链生态图谱。产业链的系统化催生了大量低成本的数字虚拟人应用软件纷纷涌现, 相关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大规模商业推广的条件基本具备,未来数字虚拟人将越来越多地进入各类产业,为社会大众提供更加智能化、更具沉浸感的消费体验场景。        7.社交媒体赋能艺术品大众传播        随着人类社会大规模进入信息互联时代,智能化网络技术日益广泛地应用于各个领域和部门,使得人们获取信息的方式发生巨大变化。互联网社交媒体成为社会主流媒体并且渗透到了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各类艺术信息和观念以非常快速和便捷的方式不断介入我们的日常生活,并持续地拓展着社会大众的审美视野,越来越多的艺术家开始借助互联网社交媒体进行全新的内容表达与艺术表现。当代艺术家运营着自己的社交媒体账号,通过网络交流平台即时分享自己的作品及其承载的思想。画廊和美术馆使用社交媒体作为市场工具,艺术爱好者和收藏家通过社交媒体来寻找艺术作品。运用数字技术手段构建各类虚拟展示空间,打破了展陈条件和场地限制以及信息单向传递的局限,大大提升了艺术资源的开放性与共享水平,同时聚合拍卖行、画廊、策展人、批评家、画家、消费者的艺术品电商场景,使得大量风格各异的艺术家及其作品可以被同时呈现,线上展示、拍卖和购藏已经成为艺术消费的新趋势。疫情期间实体艺术机构所遭遇的交易困境,也极大地促进了互联网社交媒体对当代艺术发展的影响力程度的显著提升。        8.城乡融合发展中的艺术纽带凸显       习近平总书记在清华大学考察时指出,要发挥美术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把更多美术元素、艺术元素应用到城乡规划建设中,增强城乡审美韵味、文化品位,把美术成果更好服务于人民群众的高品质生活需求。而其中的关键在于要营造高品质的城乡人居环境,既要展示自然之美,也要呈现人文之韵。我们要让艺术手段成为激活城乡建设的“新引擎”,比如大力发展手伴类、国潮类、文玩类工艺美术产业,打造创意设计与研发基地、特色文创产品加工制造区等,同时借助艺术培育城乡建设的“内动力”,建设依托山水林田湖等生态文明环境的研学基地与创意农业体验园,以艺术家工作室等文创空间为载体,创新人才和智力资源引进方式,促进供应链、产业链、价值链深度融合,打造城乡衔接、人文荟萃的艺术高地。不仅用艺术手段改造和重塑城镇文脉,深度开掘乡村文化资源,统筹协调城乡风貌营造,形成集展示、观光、体验、研学于一体的新型文化旅游业态;也要用艺术手段促进城乡联动,加强乡村文化艺术人才的培养,推进乡村文艺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以创意设计思维构建自然生态与人文景观协调统一的城乡空间秩序,更好地凸显新时代城乡融合发展中艺术的纽带作用。        9.打造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        近年来,国内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的建设热潮,不仅助力中国文化旅游产业的持续高质量发展,还为广大游客提供了更加丰富多元的夜间文旅消费体验,有效地满足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需求。截至2022年底,国家文旅部已经公布了两批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共计243个。随着后疫情时代的来临,全国各地要统筹推动文旅消费集聚区建设,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力度,在做好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的前提下,不断丰富地区文化和旅游业态,优化文旅产品和服务供给,促进夜间文化和旅游经济的发展,更好地满足社会大众对高品质文化生活的迫切需求。各地要结合自己的文旅优势,凝聚显著特色、狠抓品牌效益,以旅游景区、特色街区、商业综合体等为主要载体,进一步突出创意文旅IP与流量思维,以活化城镇与乡村文化为出发点,深度开掘地方性传统夜生活文化元素,将具有当地特色的现代艺术创作更多地融入夜间文化旅游场景中,形成在地化风格鲜明的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并且因地制宜、与时俱进,策划夜间文旅消费品牌活动,形成夜间文旅消费网红打卡标志,营造夜间文旅消费放心品牌,推动中国特色的夜间文旅消费扩容提质,助力文化产业提档升级。      10.强化新型公共空间文化建设      《关于推动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十四五”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等政策文件明确布局优化和空间提升的要求,鼓励将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建设作为重要任务,以创意设计形式打造一批“小而美”的新型公共文化业态,满足人民群众对提升生活品质的迫切需求。全国各地纷纷将打造公共文化空间纳入城市品牌建设工程,进一步优化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网络,使更的多公共空间建设融入文化元素、增添休闲功能,形成社区文化馆、图书馆、流动美术馆、非遗传习所、市民大讲堂、文娱空间、博物馆、休闲体育场所、康养机构等特色产品体系,激发城市公共空间文化活力,并努力实现资源共享化、运营社会化、监管网格化、参与多元化,不断丰富文化供给,拓展服务功能,创新运营管理,形成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相匹配,与城市更新和乡村振兴相适应,与当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公共空间文化建设新格局。   三、2023年文化产业趋势预测          1.文化产业数字化进入新阶段,催生新的发展契机        近年来,随着5G、8K、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技术的发展,文化消费新场景不断解锁,新兴业态不断涌现,尤其是2020年以后数字文化资源规模化、集成化进程明显提速,数字文化产业发展动力非常强劲。中国文化产业的基本结构发生巨大变化,已经步入以数字文化产业为主要特征的新时代。从2020年国家文旅部发布《关于推动数字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到2021年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十四五”国家信息化规划》将“实施文化产业数字化战略”写入“十四五规划”,再到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数字文化产业的重要性正在不断凸显,其发展速度也在日益加快。未来数字文化产业将使得更多的生产要素同时聚合发挥作用,通过各种极富创意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行动,不仅可以开拓出全新的领域,也能够对传统空间进行改造重塑,进一步提升既有文化资源的开发水平,使之发挥出前所未有的产业效能。数字文化产业发展将紧密围绕“交互融合”与“虚拟现实”展开,通过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的双向交融,全面加强文化创意IP产业链的开发,有效提升优质数字文化产品供给量,有力地促进中国数字文化消费领域的转型升级。        2.以元宇宙为核心的虚拟化、智能化发展成为主流        互联网社交媒体使得人类的交流日益数字化,而随着各类高敏传感器的使用,人的身体和感官更被高度媒介化和无限延伸,人与人之间、人与物之间的互动也开始大规模进入虚拟场景,人机共生的愿景正在不断走近我们。2022年全年,国内有包括10个省级行政区在内的30个以上的地方政府和相关机构发布元宇宙领域的支持性政策或征求意见稿。这也预示着未来社会的虚拟化趋势将会大大加速,并且为个体的想象力、创造力发挥提供更多的施展机会和场域。信息数字化和设备智能化,以及各种XR扩展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人类可以在日益丰富多元的流动性空间中实现超真实的虚拟生存。过去的十年,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5G、边缘计算等新科技,在人类社会的数字化转型过程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未来更将呈现智能化、虚拟化、普泛化的特点,在全面的数字连接、数字运行、数字创造、数字管理过程中实现“数据即资产”、“数据即产品”的文化生产目标,充分激发数据要素价值,全面赋能数字中国建设。以元宇宙为核心的虚拟化、智能化技术和设备,将使人类与机器形成和谐共生关系,在更大程度上全面提升人们的生活品质。        3.中华文化国际传播力、影响力、竞争力持续提升        当前国际形势错综复杂、瞬息万变,可以说世界之变、历史之变、时代之变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展开。2021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加强顶层设计和研究布局,构建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战略传播体系,着力提高国际传播影响力、中华文化感召力、中国形象亲和力、中国话语说服力、国际舆论引导力。2022年11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携手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白皮书指出,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推进,互联网让世界变成了“地球村”。发展好、运用好、治理好互联网,让互联网更好造福人类,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今天,文明冲突、文明隔阂、文明跨越的现象和趋势不减反增,中国文化国际传播的规模广度、影响效度、竞争力度,在全球文化传媒市场上的话语权仍然有待大幅提升。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坚守中华文化立场,提炼展示中华文明的精神标识和文化精髓,加快构建中国话语和中国叙事体系,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展现可信、可爱、可敬的中国形象。加强国际传播能力建设,全面提升国际传播效能,形成同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地位相匹配的国际话语权。深化文明交流互鉴,推动中华文化更好走向世界。其中,创造力是提升中华文明传播力影响力的内核,认同感是提升中华文明传播力影响力的重点,凝聚力是提升中华文明传播力影响力的关键。作为文化艺术工作者,我们要立足本职岗位,在文化传承的过程中真正担当实干,利用好各种渠道和手段,生动展示中华文化的独特魅力,助力中华文化国际传播力、影响力、竞争力的持续提升。        4.后疫情时代的文化产业复苏加快,焕发新的活力         受2020年初开始的疫情影响,全球和国内旅游文娱等聚集性文化消费当时几乎以“归零”的代价按下了传播暂停键。而在过去三年防控政策成果的基础上,2022年末中国防疫政策因时因势做出重大调整,2023年新年伊始开启全面走向后疫情时代的序幕,各地的文化产业也将随之进入稳步复苏与快速增长的阶段。在既往严峻的防疫形势下一度被压抑的文旅消费欲望,重新释放出巨大的产业动能,各大文化机构、旅游景区、商业综合体纷纷推出各类创意活动、艺术产品、文旅项目来吸引受众。疫情期间的文娱活动虽然受到严重影响,但也在某种程度上推动了文旅产业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各种基于新兴技术的新型业态,快速迎合了消费者需求和未来文旅产业发展大方向。随着文化数字化从建设工程上升为国家战略,数字文创作为跨界合作与产业链整合的增值主体,在社交和娱乐方面为用户带来全新的场景体验。我们应当积极抢抓后疫情时代的有利契机,进一步加大对各类文化企业的扶持力度,大力支持文化新业态的良性发展,全力打造区域特色明显的文化IP,加快原有产业模式的转型升级,全面提升中国文化产业的品牌价值和商业价值,使之焕发出崭新的生机与活力。        5.文化产业转型升级,进入高质量发展时期        2022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十四五”文化发展规划》指出,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文化是重要支点,必须进一步发展壮大文化产业,强化文化赋能,充分发挥文化在激活发展动能、提升发展品质、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中的作用。发展文化产业有利于当代中国经济转型升级,有效赋能各种产业,以文化创意、科技创新、产业融合催生新发展动能。文化产业具有很强的外部性与高渗透性,溢出效应很强,能够与各类产业进行深度融合,全面赋能产业升级发展。随着全球进入后疫情时代,中国正处于经济转型升级以及新旧动能转换的关键时期,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是从高速增长阶段迈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的重要手段,能够在中国式现代化道路上体现出强大的新发展动能。在中国经济社会的重大转型时期,需要各类高质量的文化产品对人们的精神世界加以积极引导和激励,有效提升文化自信自强的精神力量,促进满足人民文化需求和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相统一,为国家发展、民族复兴、社会进步做出更大贡献。        6.文化产业继续助力乡村振兴蓬勃发展        文化产业既可以有效整合乡村文化资源,实现由特色资源向优势产业的创造性转化,也可以通过合理引入新兴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乡村文化的创新发展和有机更新,因此我们要积极倡导将文化产业发展特点与乡村文化资源禀赋相融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启动实施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计划”,充分展示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赋能乡村振兴成果。2022年12月第十八届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上,国家文旅部首次设置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展区,许多企业家、创业者、艺术家、文化工作者试图通过文化产业推动乡村振兴,推动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国家层面初步布局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的八大重点领域即创意设计、演出产业、音乐产业、美术产业、手工艺、数字文化、文旅融合和节庆会展等其他文化产业形态。各地还在探索建设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人才库,通过文化产业特派员制度引导城市资源与乡村需求进行有效对接,基于乡土文化资源特点提出针对性强、特色鲜明的乡村产业振兴方案,并将其融入镇乡整体规划方案。使乡村真正发展成为荟萃乡土人文底蕴、集聚特色文化产业、焕发绿色生态文明风尚的理想居所。        7.文化创意产业跨界融合发展        文化创意产业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产生的以创造力为核心的新兴文化产业,它尤其强调主体文化或文化因素通过技术、创意和产业化的方式进行开发和营销的行业,其主要特征是知识集聚性、业态交互性、跨域联动性、价值增殖性。近年来,为了使文化消费适应当下市场变化和贴近民众生活,以文创赋能各类产业的多元快速发展,不仅有效提高了当代大众的文化自信,也极大丰富着文创产品的数量和产业内容,跨界融合的应用场景越来越广泛,基本实现了文创产品社会价值与经济价值的双重提升目标。2022年12月,第五届全球文化创意产业合作与发展国际会议在上海举行,尝试搭建基于交叉学科的跨界对话与交流平台,探索文化创意产业中的价值本体、技术伦理以及复合创新教育方面的新问题、新挑战、新机遇,积极探索符合中国式现代化以及新文科建设需求的新文创人才培养,努力促进文创产业教育的繁荣发展。随着碳中和、碳达峰等生态与科技主题的深入人心,相关的社会生产生活需求也日益增多,文化创意产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新动力,而跨界融合将是新文创产业发展的关键。融合作为文化产业未来发展的大趋势,不仅指各类文化创意产业之间的融合,更需要各种高稀缺性、高附加值的跨界融合,比如作为文化与科技融合的经典艺术形态,数字艺术的兴起为破解后疫情时代文旅营销等方面的痛点和难点问题提供了有效方案,文化旅游与艺术科技的快速融合态势,也使之成为中国文化产业创新的重要引擎之一。       8.艺术与科技深度融合,催生新应用出现        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推进,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强大动力。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在长沙考察时就指出:“文化和科技融合,既催生了新的文化业态、延伸了文化产业链,又集聚了大量创新人才,是朝阳产业,大有前途。” 2021年习近平总书记在清华大学美术学院考察时讲话又提出“美术、艺术、科学、技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要发挥美术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把美术成果更好服务于人民群众的高品质生活需求”。随着后疫情时代的来临,中国文化产业必须积极抢抓新机遇,在艺术与科技的深度融合层面上大力实施数字文化强国战略,推进数字文化产业的全面深入建设。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数字建模、人工智能以及激光技术、纳米技术、生物技术、航空技术、新能源技术等先进技术的发展,各种智慧场景的创新设计成为推动社会进步与经济增长的新力量,除了传统的动漫游戏、电子竞技、网络演播、线上展示、3D打印、手机出版,更先进的数字孪生、算法赋能、沉浸体验、材料革命、智能物联、虚拟景观等基于数字技术的新兴文化业态,成为文化产业发展的新动能与新的经济增长点,数字技术深度介入艺术生产所形成的艺术3.0生态系统,将极大地助力中国经济社会未来的高质量发展。       9.文旅消费复苏并走向品牌化、圈层化        随着文化消费升级和文旅融合深入,传统旅游业与文化、教育、科技等业态的跨界融合,让场景式文旅消费的潜力逐步得到释放。2022年12月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强调顺应消费升级趋势,提升传统消费,培育新型消费,扩大服务消费,适当增加公共消费,着力满足个性化、多样化、高品质消费需求。要积极发展服务消费,要扩大文化和旅游消费。各种“文旅+”的跨界探索推动着文旅新业态、新模式的兴起,比如酒店+博物馆、民宿+休闲、餐饮+文创、艺术+科技、文娱+教育等。此外,智慧旅游和线上消费的融合也在为文旅消费创造全新的空间,比如陕西延安梁家河村、广西桂林阳朔鸡窝渡村、江苏苏州树山村、四川宣汉白马花田等地,通过加强乡村旅游产品的创意设计,打造特色民宿品牌,开拓出各类乡村书店、美术馆、餐厅、咖啡馆、生态农场、艺创小镇等全新文娱业态,以卓有成效的城乡连接行动,带动乡村特色文化旅游的品牌化、圈层化发展,充分发挥出中国文旅产业的多重功能价值,有力地助推新时代文旅消费行业的繁荣发展。     10.挖掘传统文化基因,加快遗产数字化建设         2022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明确提出,统筹利用文化领域已建或在建数字化工程和数据库所形成的成果,关联形成中华文化数据库。党的二十大报告更进一步强调“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是中华文明的智慧结晶”,“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健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创新实施文化惠民工程”。2022年6月11日第17个“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推出的“云游长城”小程序,是世界上首次通过数字技术实现最大规模人类文化遗产高精度、交互式数字还原,腾讯团队更是第一次将云游戏技术应用于文化遗产保护利用。数字化作为唤醒和激活传统文化的重要路径,能够为文化遗产的活化创新提供新动能。随着数字技术深度融入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也为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发扬带来新机遇。文化遗产作为不可再生资源,以往限于技术条件保护留存比较困难,而数字化手段能够有效打破困局,便于永久保存和活态传承,比如故宫博物院藏品总目数据库、数字敦煌资源库等。数字化叙事方法的使用,也能够更好地传递优秀传统文化的价值理念和人文精神,如《国家宝藏》节目采用全息影像等手段形象讲述国宝背后的历史故事,河南卫视运用数字科技让观众通过全新的艺术形式感受传统节日文化魅力。数字技术加持可以突破时空条件限制,实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智能化共享。推动民族文化基因与数字信息技术的融合创新发展,能够最大程度地与当代文化相适应、与当今社会相协调,让传统文化在新时代焕发新生机、呈现新风貌,助力我们创造社会主义文化的新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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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
2022-09-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号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2月10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维护和培育文化生态,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定文化自信,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并经文化和旅游部同意设立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贯彻新发展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应坚持保护优先、整体保护、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保护孕育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实现“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的目标。    第二章 申报与设立       第五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依托相关行政区域设立,区域范围为县、地市或若干县域。    第六条 申报和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本着少而精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履行申报、审核、论证、批准等程序。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一)传统文化历史积淀丰厚,具有鲜明地域或民族特色,文化生态保持良好;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是当地生产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有序,传承实践富有活力、氛围浓厚,当地民众广泛参与,认同感强;    (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相关的实物、场所保存利用良好,其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良性的发展空间;    (五)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视文化生态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集中、自然生态环境基本良好、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为完整的乡镇、村落、街区等重点区域以及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所依存的重要场所开列清单,并已经制定实施保护办法和措施;    (六)有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    (七)在省(区、市)内已实行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两年以上,成效明显。    第八条 申报地区人民政府向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审核论证,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    第九条 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和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申请的相关文件;    (二)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    (三)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论证意见;    (四)本省(区、市)内实行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的相关文件;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相关地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编制工作应广泛听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当地民众意见,吸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文化研究、规划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参与。    第十一条 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文化形态形成的地理环境、历史沿革、现状、鲜明特色、文化内涵与价值的描述和分析;    (二)保护区域范围及重点区域,区域内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文物保护单位、相关实物和重要场所清单等;    (三)建设目标、工作原则、保护内容、保护方式等;    (四)保障措施及保障机制;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部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申请地区,文化和旅游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组织考察组进行实地考察。    考察组应当吸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文化研究、规划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    第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部根据实地考察情况,对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组织专家论证。根据论证意见,文化和旅游部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地区设立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第十四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设立后一年内,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的基础上,细化形成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并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    第十五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应纳入本省(区、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与相关的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土地利用、旅游发展、文化产业等专门性规划和国家公园、国家文化公园、自然保护区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六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实施三年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验收申请;文化和旅游部根据申请组织开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成果验收。验收合格的,正式公布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并授牌。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工作。    第十八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文化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实施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各项建设管理制度,创新工作机制和保护方式、措施;    (三)负责实施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    (四)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文化生态保护理论和实践研究;    (五)开展文化生态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评估、报告和公布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情况和成效。    第十九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各个项目、文化遗产与人文和自然环境之间的关联性,依照确定的保护区域范围、重点区域和重要场所保护清单,制定落实保护办法和行动计划。    第二十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保护当地居民权益,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持重点区域和重要场所的历史风貌。    第二十一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工作,建立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妥善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实物资料,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工程,促进记录成果广泛利用和社会共享。    第二十二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依托相关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组织或委托开展与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文化生态整体性保护理论和实践研究。    第二十三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存续状况评测和保护绩效评估,制定落实分类保护政策措施,优先保护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不断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实践能力,弘扬当代价值,促进发展振兴。    第二十四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相关制度,为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创造条件、提供支持,资助传承人开展授徒传艺、教学、交流等活动。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帮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提高传承能力,增强传承后劲。    对传承工作有突出贡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予以表彰、奖励,采取助学、奖学等方式支持从业者学习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技艺。    第二十五条 在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内,应当建设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根据当地实际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馆,根据传习需要设立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习所或传习点。鼓励将具有地域、民族特色的传统文化元素或符号运用在当地城乡规划和设施建设中。    第二十六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整合多方资源,推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当地国民教育体系,编写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普及辅导读本,在保护区内的中小学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乡土课程,在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或开设选修课,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进课堂、进教材。    第二十七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定期组织举办有影响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展演活动,利用传统节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等重要节点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传播活动。鼓励和支持当地民众按照当地习俗依法依规举办传统文化活动。    第二十八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挖掘区域内传统工艺项目资源,培养一批能工巧匠,培育一批知名品牌,推动传统工艺振兴;组织开展区域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传统工艺相关技能培训,带动就业,精准助力区域内贫困群众脱贫增收。    第二十九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依托区域内独具特色的文化生态资源,开展文化观光游、文化体验游、文化休闲游等多种形式的旅游活动。    第三十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深入挖掘、阐释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的优秀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提升乡村文明水平,助力乡村振兴。    第三十一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定期组织开展文化生态保护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委托相关高等院校或机构,培养一批文化生态保护专业人才;建立一支文化生态保护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文化生态保护工作。    第三十二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经费应当纳入省市级当地公共财政经常性支出预算,并作为重要评估指标。文化和旅游部通过中央财政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予以补贴。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    第三十三条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总体规划,每年对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建设工作成效开展自评,将年度重点工作清单和自评报告广泛征求区域内民众的意见,并报送文化和旅游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部不定期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每五年对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开展一次总体规划实施情况和建设成效评估,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对建设成绩突出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文化和旅游部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重点支持。因保护不力使文化生态遭到破坏的,文化和旅游部将严肃处理,并予以摘牌。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文化和旅游部已公布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管理工作依据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文化和旅游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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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
2022-09-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3号公布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12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是指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经文化和旅游部认定的传承人。    第三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应当立足于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    第五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在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六条 文化和旅游部一般每五年开展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    第七条 认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定、公布等程序。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一)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四)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第九条 公民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姓名、民族、从业时间、被认定为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时间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五)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六)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    (七)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    中央各部门直属单位可以通过其主管单位直接向文化和旅游部推荐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材料应当包括前款各项内容。    第十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或者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    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组织审核,提出推荐人选和审核意见,连同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一并报送文化和旅游部。    第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部应当对收到的申请材料或者推荐材料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对推荐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人选进行初评和审议。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现场答辩环节。 评审委员会对初评人选进行审议,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    第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部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20日。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人选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    第十五条 文化和旅游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审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文化和旅游部应当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传承人基本信息、参加学习培训、开展传承活动、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情况等。    第十七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指导、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等活动;    (四)支持其参加学习、培训;    (五)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六)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的其他措施。      对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确有困难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创造条件,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资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八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    (三)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等活动。    第十九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列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义务,明确传习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应当每年向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传承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传习计划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对上一年度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义务履行和传习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评估报告,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 评估结果作为享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给予传习补助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部按照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核实后,文化和旅游部取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累计两次评估不合格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应当取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去世的,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采取适当方式表示哀悼,组织开展传承人传承事迹等宣传报道,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文化和旅游部。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与管理办法。    中央各部门直属单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文化和旅游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原文化部2008年5月14日发布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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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
2022-09-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0号公布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22年4月27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化和旅游部决定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学校、幼儿园周围”,第二款修改为“娱乐场所与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规定”。   二、将第七条第二项“环境噪声”修改为“噪声污染防治”。   三、将第九条中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修改为“外商投资”。   四、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身份证明”修改为“有效身份证件”;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将第二款修改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五、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的,变更投资人员以及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六、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维护本场所经营秩序的第一责任人,是本场所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七、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举报电话”。   八、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信用管理档案,记录被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处罚的情况以及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信息”。   九、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   十、将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等中的“文化主管部门”修改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十一、将第十七条中的“工商营业执照”修改为“营业执照”;将第十八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2013年2月4日文化部令第55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15日《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2年5月13日《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管理,维护娱乐场所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消费需求,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是指通过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场所。   其他场所兼营以上娱乐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鼓励娱乐场所传播民族优秀文化艺术,提供面向大众的、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内容和服务;鼓励娱乐场所实行连锁化、品牌化经营。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第五条  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第六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一)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   (二)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三)居民住宅区;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学校、幼儿园周围;   (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六)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七)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八)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九)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娱乐场所与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规定。   第七条  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应当符合文化产品生产、出版、进口的规定;   (二)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噪声污染防治等相关规定;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使用面积和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的最低标准。   第九条  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登记的外商投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条  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前,可以向负责审批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咨询申请,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提供行政指导。   第十一条  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四)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五)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和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设立场所的位置、周边环境、面积等进行实地检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设立场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10日,并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和游艺娱乐场所使用的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内容核查。   第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和文化产品内容核查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批准的,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的,变更投资人员以及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  歌舞娱乐场所新增、变更歌曲点播系统,游艺娱乐场所新增、变更游戏游艺设备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   第十七条  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2年。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持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以及营业情况报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许可证。原发证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八条  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由原发证机关向社会公告注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函告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维护本场所经营秩序的第一责任人,是本场所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条  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播放、表演的节目不得含有《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   (二)不得将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   第二十一条  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得设置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   (二)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三)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二十二条  娱乐场所不得为未经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娱乐场所招用外国人从事演出活动的,应当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文化产品内容自审和巡查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在场所内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巡查情况应当记入营业日志。   消费者利用娱乐场所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娱乐场所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举报电话。   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应当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第二十六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信用管理档案,记录被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处罚的情况以及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娱乐场所第一责任人和内容管理专职人员进行政策法规培训。   第二十八条  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   第二十九条  歌舞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三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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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2022-09-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9号公布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22年4月27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文化和旅游部决定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第二款“(三)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删除。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依法登记的演出经纪机构,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依法登记的演出经纪机构,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   三、将第十一条修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依法登记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依法登记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四)依照《条例》第七条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依法投资设立的由内地方控股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除提交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投资信息报告回执等材料。”   五、删除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国家对演出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认定制度。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全国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认定、从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演出经纪人员的从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演出经纪机构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安排专职演出经纪人员负责。”   七、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演出行业协会应当依据章程开展业务活动,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八、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九、将“文化部”修改为“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省级文化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修改为“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各级文化主管部门”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修改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文化行政执法机构”修改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十、将“证照”修改为“营业执照”、“身份证明”修改为“有效身份证件”、“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明”修改为“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安全责任保险”修改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证件”修改为“行政执法证”。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9年8月28日文化部令第47号公布。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2年5月13日发布的《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一)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   (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   (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   (四)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   第三条  国家依法维护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演职员和观众的合法权益,禁止营业性演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   第四条  文艺表演团体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从事文艺表演活动的经营单位。   第五条  演出经纪机构是指具备《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从事下列活动的经营单位:   (一)演出组织、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   (二)演出居间、代理、行纪等经纪活动;   (三)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经纪活动。   第六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是指具备《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为演出活动提供专业演出场地及服务的经营单位。   第七条  依法登记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   (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二)职称证书;   (三)其他有效证明。   第八条  依法登记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增设演出经纪机构经营业务的,应当提交前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文件。   第九条  依法登记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消防、卫生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式样由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设计,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印制。   个体演员可以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个体演出经纪人可以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演出经纪人员资格证,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常驻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备案证明式样由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设计,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印制。   第十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依法登记的演出经纪机构,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依法登记的演出经纪机构,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   第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依法登记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依法登记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四)依照《条例》第七条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经批准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的分支机构可以依法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但不得从事其他演出经营活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内地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第十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依法投资设立的由内地方控股的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除提交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投资信息报告回执等材料。 第三章  演出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3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应当在演出日期20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负责审批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持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文件。   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当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文件。   对经批准的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活动,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文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演出活动不得举行。   《条例》第二十条所称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是指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营业性演出活动。   《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所称演出场所合格证明,是指由演出举办单位组织有关承建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作出的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申请举办需要未成年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申请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除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演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2年以上举办营业性演出经历的证明文件;   (三)近2年内无违反《条例》规定的书面声明。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核涉外或者涉港澳台营业性演出项目,必要时可以依法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七条  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的,举办单位或者与其合作的具有涉外演出资格的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在演出日期10日前,持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增加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证明。   第十八条  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第十九条  歌舞娱乐场所、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宾馆、饭店、酒吧、餐饮场所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需要在本场所内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委托演出经纪机构承办。   在上述场所举办驻场涉外演出,应当报演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申请举办含有内地演员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演员以及外国演员共同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可以报演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演播厅外从事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举办募捐义演,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参加募捐义演的演职人员不得获取演出报酬;演出举办单位或者演员应当将扣除成本后的演出收入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从中获取利润。   演出收入是指门票收入、捐赠款物、赞助收入等与演出活动相关的全部收入。演出成本是指演职员食、宿、交通费用和舞台灯光音响、服装道具、场地、宣传等费用。   募捐义演结束后10日内,演出举办单位或者演员应当将演出收支结算报审批机关备案。   举办其他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所述方式的公益性演出,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办理演出申报手续;   (二)安排演出节目内容;   (三)安排演出场地并负责演出现场管理;   (四)确定演出票价并负责演出活动的收支结算;   (五)依法缴纳或者代扣代缴有关税费;   (六)接受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七)其他依法需要承担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举办单位应当负责统一办理外国或者港澳台文艺表演团体、个人的入出境手续,巡回演出的还要负责其全程联络和节目安排。   第二十五条  营业性演出活动经批准后方可出售门票。   第二十六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   前款所称假唱、假演奏是指演员在演出过程中,使用事先录制好的歌曲、乐曲代替现场演唱、演奏的行为。   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并作出记录备查。记录内容包括演员、乐队、曲目的名称和演唱、演奏过程的基本情况,并由演出举办单位负责人和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七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根据舞台设计要求,优先选用境内演出器材。   第二十八条  举办营业性演出,举办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为演出活动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二十九条  鼓励演出经营主体协作经营,建立演出院线,共享演出资源。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营业性演出的审批事项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演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和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鼓励和支持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演出。   第三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演出举办单位应当配合。   第三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采用技术手段,加强对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监管。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演出经营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和公布制度、演出信息报送制度、演出市场巡查责任制度,加强对演出市场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演出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认定制度。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全国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认定、从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演出经纪人员的从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演出经纪机构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安排专职演出经纪人员负责。   第三十六条  演出行业协会应当依据章程开展业务活动,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演出证管理   第三十七条  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包括1份正本和2份副本,有效期为2年。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由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设计,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印制,发证机关填写、盖章。   第三十八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出经纪机构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应当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其经营范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除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   第三十九条  吊销、注销文艺表演团体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吊销、注销演出经纪机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报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将处罚决定记录在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上并加盖处罚机关公章,同时将处罚决定通知发证机关。 第五章  罚  则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二条  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由负责审批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六条  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上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调查、处理由下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案件。   下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认为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5年8月30日发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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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2022-09-30
  新华社北京10月12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职业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培养多样化人才、传承技术技能、促进就业创业的重要职责。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职业教育前途广阔、大有可为。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优化类型定位,深入推进育人方式、办学模式、管理体制、保障机制改革,切实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技能型社会,弘扬工匠精神,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大国工匠,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人才和技能支撑。   (二)工作要求。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推动思想政治教育与技术技能培养融合统一;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动形成产教良性互动、校企优势互补的发展格局;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推动学校布局、专业设置、人才培养与市场需求相对接;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让更多青年凭借一技之长实现人生价值;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营造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环境。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职业教育类型特色更加鲜明,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基本建成,技能型社会建设全面推进。办学格局更加优化,办学条件大幅改善,职业本科教育招生规模不低于高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的10%,职业教育吸引力和培养质量显著提高。   到2035年,职业教育整体水平进入世界前列,技能型社会基本建成。技术技能人才社会地位大幅提升,职业教育供给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高度匹配,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作用显著增强。   二、强化职业教育类型特色   (四)巩固职业教育类型定位。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加快建立“职教高考”制度,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试招生办法,加强省级统筹,确保公平公正。加强职业教育理论研究,及时总结中国特色职业教育办学规律和制度模式。   (五)推进不同层次职业教育纵向贯通。大力提升中等职业教育办学质量,优化布局结构,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达标工程,采取合并、合作、托管、集团办学等措施,建设一批优秀中等职业学校和优质专业,注重为高等职业教育输送具有扎实技术技能基础和合格文化基础的生源。支持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试办社区学院。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提质培优,实施好“双高计划”,集中力量建设一批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和专业。稳步发展职业本科教育,高标准建设职业本科学校和专业,保持职业教育办学方向不变、培养模式不变、特色发展不变。一体化设计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体系,推动各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培养目标、课程体系、培养方案衔接,支持在培养周期长、技能要求高的专业领域实施长学制培养。鼓励应用型本科学校开展职业本科教育。按照专业大致对口原则,指导应用型本科学校、职业本科学校吸引更多中高职毕业生报考。   (六)促进不同类型教育横向融通。加强各学段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渗透融通,在普通中小学实施职业启蒙教育,培养掌握技能的兴趣爱好和职业生涯规划的意识能力。探索发展以专项技能培养为主的特色综合高中。推动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中、高等职业学校与应用型大学课程互选、学分互认。鼓励职业学校开展补贴性培训和市场化社会培训。制定国家资历框架,建设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实现各类学习成果的认证、积累和转换,加快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   三、完善产教融合办学体制   (七)优化职业教育供给结构。围绕国家重大战略,紧密对接产业升级和技术变革趋势,优先发展先进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现代农业、现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人工智能等产业需要的一批新兴专业,加快建设学前、护理、康养、家政等一批人才紧缺的专业,改造升级钢铁冶金、化工医药、建筑工程、轻纺制造等一批传统专业,撤并淘汰供给过剩、就业率低、职业岗位消失的专业,鼓励学校开设更多紧缺的、符合市场需求的专业,形成紧密对接产业链、创新链的专业体系。优化区域资源配置,推进部省共建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持续深化职业教育东西部协作。启动实施技能型社会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地方试点。支持办好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强化校地合作、育训结合,加快培养乡村振兴人才,鼓励更多农民、返乡农民工接受职业教育。支持行业企业开展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和在岗继续教育制度。   (八)健全多元办学格局。构建政府统筹管理、行业企业积极举办、社会力量深度参与的多元办学格局。健全国有资产评估、产权流转、权益分配、干部人事管理等制度。鼓励上市公司、行业龙头企业举办职业教育,鼓励各类企业依法参与举办职业教育。鼓励职业学校与社会资本合作共建职业教育基础设施、实训基地,共建共享公共实训基地。   (九)协同推进产教深度融合。各级政府要统筹职业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的规模、结构和层次,将产教融合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以城市为节点、行业为支点、企业为重点,建设一批产教融合试点城市,打造一批引领产教融合的标杆行业,培育一批行业领先的产教融合型企业。积极培育市场导向、供需匹配、服务精准、运作规范的产教融合服务组织。分级分类编制发布产业结构动态调整报告、行业人才就业状况和需求预测报告。   四、创新校企合作办学机制   (十)丰富职业学校办学形态。职业学校要积极与优质企业开展双边多边技术协作,共建技术技能创新平台、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和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服务地方中小微企业技术升级和产品研发。推动职业学校在企业设立实习实训基地、企业在职业学校建设培养培训基地。推动校企共建共管产业学院、企业学院,延伸职业学校办学空间。   (十一)拓展校企合作形式内容。职业学校要主动吸纳行业龙头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专业规划、课程设置、教材开发、教学设计、教学实施,合作共建新专业、开发新课程、开展订单培养。鼓励行业龙头企业主导建立全国性、行业性职教集团,推进实体化运作。探索中国特色学徒制,大力培养技术技能人才。支持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实训,引导企业按岗位总量的一定比例设立学徒岗位。严禁向学生违规收取实习实训费用。   (十二)优化校企合作政策环境。各地要把促进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培养技术技能人才作为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激励政策、乡村振兴规划制定的重要内容,对产教融合型企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组合式激励,按规定落实相关税费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把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情况,作为各类示范企业评选的重要参考。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校企合作成效作为评价职业学校办学质量的重要内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支持企业参与和举办职业教育。鼓励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为校企合作提供相关信贷和融资支持。积极探索职业学校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加快发展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训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对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保险专门确定费率。职业学校通过校企合作、技术服务、社会培训、自办企业等所得收入,可按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工资来源。   五、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十三)强化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全面提升教师素养。完善职业教育教师资格认定制度,在国家教师资格考试中强化专业教学和实践要求。制定双师型教师标准,完善教师招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绩效考核标准。按照职业学校生师比例和结构要求配齐专业教师。加强职业技术师范学校建设。支持高水平学校和大中型企业共建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落实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的规定,支持企业技术骨干到学校从教,推进固定岗与流动岗相结合、校企互聘兼职的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继续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   (十四)创新教学模式与方法。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质量和实效,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举办职业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课程教师教学能力比赛。普遍开展项目教学、情境教学、模块化教学,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全面实施弹性学习和学分制管理,支持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竞赛活动。办好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   (十五)改进教学内容与教材。完善“岗课赛证”综合育人机制,按照生产实际和岗位需求设计开发课程,开发模块化、系统化的实训课程体系,提升学生实践能力。深入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完善认证管理办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更新教学标准,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典型生产案例及时纳入教学内容。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所体现的先进标准融入人才培养方案。强化教材建设国家事权,分层规划,完善职业教育教材的编写、审核、选用、使用、更新、评价监管机制。引导地方、行业和学校按规定建设地方特色教材、行业适用教材、校本专业教材。   (十六)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健全教师、课程、教材、教学、实习实训、信息化、安全等国家职业教育标准,鼓励地方结合实际出台更高要求的地方标准,支持行业组织、龙头企业参与制定标准。推进职业学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制度建设。完善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办法,加强对地方政府履行职业教育职责督导,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估和高等职业学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评估。健全国家、省、学校质量年报制度,定期组织质量年报的审查抽查,提高编制水平,加大公开力度。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将其作为批复学校设置、核定招生计划、安排重大项目的重要参考。   六、打造中国特色职业教育品牌   (十七)提升中外合作办学水平。办好一批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加强与国际高水平职业教育机构和组织合作,开展学术研究、标准研制、人员交流。在“留学中国”项目、中国政府奖学金项目中设置职业教育类别。   (十八)拓展中外合作交流平台。全方位践行世界技能组织2025战略,加强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国际和地区组织的合作。鼓励开放大学建设海外学习中心,推进职业教育涉外行业组织建设,实施职业学校教师教学创新团队、高技能领军人才和产业紧缺人才境外培训计划。积极承办国际职业教育大会,办好办实中国-东盟教育交流周,形成一批教育交流、技能交流和人文交流的品牌。   (十九)推动职业教育走出去。探索“中文+职业技能”的国际化发展模式。服务国际产能合作,推动职业学校跟随中国企业走出去。完善“鲁班工坊”建设标准,拓展办学内涵。提高职业教育在出国留学基金等项目中的占比。积极打造一批高水平国际化的职业学校,推出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专业标准、课程标准、教学资源。各地要把职业教育纳入对外合作规划,作为友好城市(省州)建设的重要内容。   七、组织实施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更好支持和帮助职业教育发展。职业教育工作部门联席会议要充分发挥作用,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对职业教育工作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职责。国家将职业教育工作纳入省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各省将职业教育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选优配强职业学校主要负责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职业教育干部队伍。落实职业学校在内设机构、岗位设置、用人计划、教师招聘、职称评聘等方面的自主权。加强职业学校党建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开展新时代职业学校党组织示范创建和质量创优工作,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办学治校、立德树人全过程。   (二十一)强化制度保障。加快修订职业教育法,地方结合实际制定修订有关地方性法规。健全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职业教育经费的体制。优化支出结构,新增教育经费向职业教育倾斜。严禁以学费、社会服务收入冲抵生均拨款,探索建立基于专业大类的职业教育差异化生均拨款制度。   (二十二)优化发展环境。加强正面宣传,挖掘宣传基层和一线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成才的典型事迹,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打通职业学校毕业生在就业、落户、参加招聘、职称评审、晋升等方面的通道,与普通学校毕业生享受同等待遇。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取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在职业教育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人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各地将符合条件的高水平技术技能人才纳入高层次人才计划,探索从优秀产业工人和农业农村人才中培养选拔干部机制,加大技术技能人才薪酬激励力度,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社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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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
2022-09-30
新华社北京1月26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通知指出,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是办好教育的根本保证。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是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保证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中小学校得到贯彻落实的必然要求。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精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要在深入总结试点工作基础上,健全发挥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作用的体制机制,确保党组织履行好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要把党建工作作为办学治校的重要内容,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使基层党组织成为学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要把思想政治工作紧紧抓在手上,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弘扬革命传统、传承红色基因深刻融入学校教育,厚植爱党、爱国、爱人民、爱社会主义的情感,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要加强分类指导、分步实施,针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学校,在做好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工作准备的前提下,成熟一个调整一个,推动改革落到实处。贯彻落实中的重要事项,要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   《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全文如下。   为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和加强党对中小学校的全面领导,根据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现就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挥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作用   (一)中小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中小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2.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4.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5.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6.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7.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8.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9.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10.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二)学校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组织班子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三)学校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二、支持和保证校长行使职权   (四)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1.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3.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4.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5.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6.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7.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8.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9.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10.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   (五)学校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党组织会议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组织班子成员的行政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组织书记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织班子成员到会。   (六)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不是行政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七)学校党组织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组织书记与校长充分沟通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涉及干部工作的方案,在提交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当按照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中小学校要结合实际,制定学校党组织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并按管理权限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和备案。   四、完善协调运行机制   (八)实行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必须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合理确定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九)建立学校党组织书记和校长定期沟通制度。党组织书记和校长要及时交流思想、工作情况,带头维护班子团结。学校党组织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的重要议题,党组织书记、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对方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问题前,党组织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十)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应当经常沟通情况、协调工作。学校党组织书记、校长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和尊重班子成员的意见,支持他们的工作。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对职责分工交叉的工作,注意协调配合,努力营造团结共事的和谐氛围。   (十一)发挥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和群团组织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按照规定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及时向师生员工、群团组织等通报学校工作情况。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二)选好配强学校领导班子特别是党组织书记和校长。上级党组织要认真履行领导和把关作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标准条件和程序,精准科学选人用人,注重选拔党性强、懂教育、会管理、有威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的优秀党员干部担任学校党组织书记,着力培养政治过硬、品德高尚、业务精湛、治校有方的校长队伍。党组织设置为党委、党总支的中小学校,党组织书记、校长一般应当分设,党组织书记一般不兼任行政领导职务,校长是中共党员的应当同时担任党组织副书记;党组织设置为党支部的中小学校,党组织书记、校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同时应当设1名专职副书记;学校行政班子副职中的党员一般应当进入党组织班子。加强学校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完善培养选拔、教育培训、考核评价、激励保障机制,加强任期考核,推动学校领导人员履职尽责、潜心育人、清正廉洁。   (十三)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优化基层党组织设置、创新活动方式,严格党员教育管理、严肃党的组织生活,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对优秀教师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双培养”机制。开展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建立与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相适应的保障机制,健全党务工作机构,充实党务工作力量,落实党务工作队伍激励保障措施。集团化办学等类型的中小学校党组织要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办学实际,加强对成员学校、分支机构党建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十四)建立和落实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学校党组织要结合年度考核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执行情况,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评议、年度工作总结中报告个人执行情况。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将学校贯彻执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情况作为巡察监督、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和对学校领导班子、领导人员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学校党组织决议,或因班子内部不团结而严重影响工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必要时对班子进行调整。   (十五)地方各级党委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党委组织、教育工作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稳慎推进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针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学校,统筹领导班子调整、制度机制配套和学校章程修订等相关工作,在做好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工作准备的前提下,成熟一个调整一个。通过教育培训、经验交流等方式,加强对中小学校贯彻执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工作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本意见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公办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公办幼儿园参照执行,民办中小学校党的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未单独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中小学校,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职责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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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印发国民旅游 休闲发展纲要
2022-07-19
见习记者 秦燕玲   近日,发改委、文旅部联合印发《国民旅游休闲发展纲要(2022—2030年)》(下称《纲要》),提出部署培育现代休闲观念、保障旅游休闲时间、优化旅游休闲空间、丰富优质产品供给、完善旅游休闲设施、发展现代休闲业态、提升旅游休闲体验、推进产品创新升级、持续深化行业改革、不断加强国际交流等10项重点任务。   《纲要》包括优化全国年节和法定节假日时间分布格局、规划建设环城市休闲度假带、以社区为中心打造休闲生活圈、完善休闲服务设施、发展新兴休闲业态、实施旅游休闲高品质服务行动、开发数字化文旅消费新场景等一系列具体举措。   2013年3月,国务院印发《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明确保障国民旅游休闲时间、改善国民旅游休闲环境、推进国民旅游休闲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国民旅游休闲产品开发与活动组织、完善国民旅游休闲公共服务、提高国民旅游休闲服务质量等任务。其中包括加强带薪年休假落实情况监督检查、逐步实行低票价、打击欺客宰客、城市休闲公园限时免费开放、提高旅游休闲教育质量等保障措施。   文旅部指出,《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实施以来,我国旅游休闲环境持续优化,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产品和服务质量显著提升,与相关业态融合程度不断加深,旅游休闲内容持续拓展延伸。   文旅部还表示,此次《纲要》的推出,“旨在进一步优化我国旅游休闲环境,完善相关公共服务体系,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丰富旅游休闲内涵,促进相关业态融合。”       责任编辑:彭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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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2022-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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